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2012年4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8號公布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煤礦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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