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手提式滅火器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GB 4351-2023
2023-12-28發布 2025-01-01實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51.2-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鋼質無縫瓶體的要求》和GB/T 4351.3-2005《手提式滅火器第3部分:檢驗細則》。本文件以GB4351.1-2005為主,整合了GB 4351.2-2005、GB/T 4351.3-2005的內容。與GB 4351.1-2005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更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GB 4351.1-2005的第章);
b)更改了型號編制方法(見4.2,GB 4351.1-2005的5.2);
c)更改了使用溫度范圍(見5.1,GB 4351.1-2005的6.4.1);
d)更改了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充裝密度(見5.2.3,GB 4351.1-2005的6.10.2.1);
e)更改了噴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見5.3.1、5.3.2和7.2,GB 4351.1-2005的6.2、6.4.2和7.1);
f)更改了A類火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5.7.1和7.6.2,GB 4351.1-2005的6.6.1和7.2);
g)增加了水基型滅火器抗溶性的判定要求及試驗方法(見5.7.2.3和7.6.3);
h)更改了C類火的要求(見5.7.3,GB 4351.1-2005的6.6.3);
i)增加了D類火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5.7.4和7.6.4);
j)增加了F類火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5.7.5和7.6.5);
k)更改了二氧化碳滅火器無縫氣瓶的要求(見6.1.1和附錄A,GB 4351.1-2005的6.10.2和GB 4351.2);
l)更改了工作壓力不超過2.5 MPa的滅火器瓶體的要求(見6.1.3和附錄B,GB 4351.1-2005的6.10.1);
m)更改了滅火器提把長度的要求(見6.2.2,GB 4351.1-2005的6.10.10.2);
n)更改了保險解脫力的要求(見6.3,GB 4351.1-2005的6.10.5.3);
o)增加了對保險裝置結構、滅火器啟用封記的要求(見6.3);
p)更改了噴射軟管的長度要求(見6.5.2,GB 4351.1-2005的6.10.6);
q)增加了噴射軟管低溫彎曲性能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5.4和8.5.2);
r)增加了橡膠密封圈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7和8.7);
s)更改了塑料件的要求和試驗方法(見6.8和8.8,GB 4351.1-2005的6.11和7.12);
t)更改了固定架的要求(見6.9.1,GB 4351.1-2005的6.12.5.1);
u)更改了滅火劑、驅動氣體的要求(見6.10和6.11,GB 4351.1-2005的6.14);
v)更改了密封性能試驗方法(見7.4,GB 4351.1-2005的7.4);
w)更改了外部腐蝕試驗方法(見7.5.1.2,GB 4351.1-2005的7.7.1.4);
x)增加了滅火試樣準備的規定(見7.6.1.3);
y)更改了B類火試驗用燃油以及試驗方法(見7.6.3.2.4和7.6.3.3,GB 4351.1-2005的7.3);
z)增加了滅火器中干粉滅火劑的取樣方法(見8.10.1.1);
aa)增加了驅動氣體的試驗方法(見8.11);
bb)刪除了發光標志的要求(見GB 4351.1-2005的9.1);
cc)更改了顏色和標志的要求(見第9章,GB 4351.1-2005的9.2);
dd)更改了檢驗規則(見第11章,GB 4351.1-2005的第8章和GB/T 4351.3-2005);
ee)增加了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見第12章);
ff)更改了滅火器閥門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見附錄C,GB4351.1-2005的6.10.4);
gg)更改了壓力指示器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見附錄D,GB 4351.1-2005的6.13和7.16)。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4年首次發布為GB 4351-1984;
——1997年第一次修訂為GB 4351-1997;
——2005年第二次修訂時,代替了GB4397-1998《手提式1211滅火器》(GB 4397-1998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4397-1984)、GB 4398-1999《手提式水型滅火器》(GB 4398-1999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4398-1984)、GB 4399-1984《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GB 4400-1984《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GB 4401-1984《手提式酸堿滅火器》、GB 4402-1998《手提式干粉滅火器》(GB 4402-1998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GB 4402-1984)、GB 12515-1990《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GB 15368-1994《手提式機械泡沫滅火器》;
——本次為第三次修訂。
【補充信息1: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規范正文,3.1.2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可劃分為以下五類:
1 A類火災:固體物質火災.
2 B類火災: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
3 C類火災:氣體火災。
4 D類火災:金屬火災。
5 E類火災(帶電火災):物體帶電燃燒的火災。】 【補充信息2: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規范條文解釋,3.1.2 本條將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劃分為以下五類,并作了列舉,以方便有關人員的正確理解及合理應用。對于未列舉到的場所,可比對本條各款的定義和舉例,然后予以確定。
1 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毛、麻、紙張及其制品等燃燒的火災。
2 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或可熔化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等燃燒的火災。
3 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4 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5 E類(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的火災。如發電機房、變壓器室、配電間、儀器儀表間和電子計算機房等在燃燒時不能及時或不宜斷電的電氣設備帶電燃燒的火災。E類火災是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的專用概念,主要是指發電機、變壓器、配電盤、開關箱、儀器儀表和電子計算機等在燃燒時仍舊帶電的火災,必須用能達到電絕緣性能要求的滅火器來撲滅。對于那些僅有常規照明線路和普通照明燈具而且并無上述電氣設備的普通建筑場所,可不按E類火災的規定配置滅火器。】
GB4351-2023《手提式滅火器》
1 范圍
本文件給出了手提式滅火器(以下簡稱滅火器)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型號,規定了手提式滅火器及組件的性能要求、顏色和標志、手冊、檢驗規則、包裝、運輸和貯存,描述了試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手提式滅火器及其組件的設計、制造和檢驗。
3 術語和定義
3.1 手提式滅火器 portable fire extinguishers
總質量不大于23kg的二氧化碳滅火器以及總質量不大于20kg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注:可手提移動,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滅火劑噴出以撲救火災。
4 分類與型號
4.1 分類
4.1.1 手提式滅火器按充裝的滅火劑分為:
a)干粉滅火器;
b)水基型滅火器(包括純水或帶添加劑的水,如添加濕潤劑、增稠劑、阻燃劑、發泡劑、濕化學劑等);
c)二氧化碳滅火器;
d)潔凈氣體滅火器。
4.1.2 手提式滅火器按驅動氣體的貯存壓力型式分為:
a)貯壓式滅火器;
b)貯氣瓶式滅火器。
手提式滅火器的型號編制方法如下:
示例1:MF/ABCE2C 表示適用于A類、B類、C類、E類火災,充裝量為2kg的適合車用的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示例2:MS/EF6PG 表示適用于E類、F類火災,充裝量為6L,配有固定架的手提式貯氣瓶式水基型滅火器。
示例3:MT/BE2 表示適用于B類、E類火災,充裝量為2kg的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示例4:MS/ABARE9 表示適用于A類、B類、E類火災,兼有抗溶性的,充裝量為9L的手提式貯壓式水基型滅火器。
示例5:MJ/B6 表示適用于B類火災,充裝量為6kg的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5 滅火器的性能要求
5.2 充裝要求5.2.1 充裝量 滅火器充裝量應在下列范圍內選擇:
a)干粉滅火器:1kg、2kg、3 kg、4 kg、5 kg、6 kg、8 kg、9kg、12 kg; b)水基型滅火器:2L、3L、6L、9L;
c)二氧化碳滅火器:2kg、3 kg、5 kg、7kg;
d)潔凈氣體滅火器:1kg、2kg、4kg、6kg。
5.7.4 D類火
D類火沒有級別大小之分。標識有適用于D類火的滅火器,應說明所適用的可燃金屬品種、能撲滅的模型火,并應通過相關滅火試驗,滅火試驗應確保人員及環境安全。
適用于其他類型火的滅火器,不適用于D類火;適用于D類火的滅火器,通常使用專門的滅火劑及結構,亦不適用于其他類型火。
D類滅火器僅適用于所標識的可燃金屬品種,且僅適用于初起火災;不適用于未標識的可燃金屬品種。
可燃金屬有遇水發生爆炸的可能時,應使用滅火系統。
5.8 電絕緣性能
標識有適用于A類火或F類火的水基型滅火器,應具有電絕緣性能,并標識適用于E類火,在電絕緣性試驗中,滅火器提把、壓把與大地間,或噴嘴與大地間不應有高于0.5mA的電流通過。
干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可標識適用于E類火。
7.6.4 D類火試驗
7.6.4.1 安全警示:D類火滅火試驗對人身和財產可能帶來危害,應注意做好防護措施,試驗用可燃金屬具有高危險性,應按專屬的規定存取。在試驗前,應制定人員安全與健康保護、試驗殘余物安全處置的規定。試驗應在通風良好的空間進行,且應保證試驗期間必要的能見度。
注1:D類火試驗存在發生金屬粉塵爆炸事故的危險。
注2:某些D類火滅火劑是有毒的(如:氯化鋇),某些滅火劑還可能與燃燒的金屬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如:磷酸鹽,將反應生成金屬磷化物,水解后,產生會自燃的磷化氫)。
9 顏色和標志
9.1 顏色
滅火器瓶體外表的顏色應采用GB/T3181中規定的R03大紅色。
9.2 標志
9.2.1 總要求
9.2.1.1 滅火器應有銘牌貼在瓶體上或印刷在瓶體上,并應包括下列幾方面內容:產品信息說明、操作說明、檢查說明、使用說明、再充裝及維修說明。產品信息說明的主要內容布置在銘牌的右列;操作說明的內容布置在銘牌的中列;檢查說明、使用說明、再充裝及維修說明的內容布置在銘牌的左列。銘牌示意圖見圖6。
9.2.1.2 滅火器上的永久性鋼印標志應完整、清晰無毛刺。
9.2.2 產品信息說明
至少應包括的內容及具體要求如下。
a)滅火器的名稱、型號規格。
b)滅火劑的名稱、主要組分及含量。
c)滅火器適用的滅火種類:
——應標注使用代碼符號(見圖7),使用代碼符號的尺寸(不包括邊界)應為16mm×16mm或24mm×24mm或32mm×32mm;
——對于已通過極性溶劑火試驗的滅火器,應緊跟在使用代碼符號下面標出“適用極性溶劑”字樣;
——對于D類火滅火器,應標注所適用的可燃金屬品種、能撲滅的模型火:鎂及鎂合金屑火、鎂粉塵火、鈉淺層液態火、鎂合金鑄件火。
9.2.3.3 滅火器電絕緣性能的操作說明 對于標識適用于E類火的滅火器,應標注“警告-僅適用于在1m以外對電壓不超過1000V的帶電設備滅火”。
對于不具有電絕緣性能的滅火器,應標注“警告-不適用于帶電設備火災”。 9.2.3.4 D類火滅火器的操作說明
D類火滅火器的操作說明中應包括有關滅火過程特殊危險性、產生毒性物質等內容的警告。
10 說明書
10.1 使用說明書
每具滅火器應提供一份使用說明書,內容應對滅火器銘牌上的相關信息進行描述或解釋,應包括滅火器的安裝、操作和維護保養的說明、警告和提示。對滅火器的維修和再充裝應提示閱讀生產商的維修說明書。對于D類火滅火器,應規定僅適用于所標注的可燃金屬模型火,并僅供專業人士使用。
10.2 維修說明書
生產商應為每種類型滅火器備有維修說明書。其內容應明示生產商的維修點信息、易損零部件的名稱、參數、數量。對維修操作應有必要的說明、警告和提示,如:對裝有顯示內部壓力指示器的滅火器,還應指明裝在滅火器上的壓力指示器不能作為充裝壓力時的計量壓力;如用高壓氣瓶作充裝壓力,還應說明應使用調壓閥等。對于D類火滅火器,應規定由原生產商進行維修。
12 包裝、運輸、貯存
12.1 包裝
12.1.1 滅火器的包裝應符合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12.1.2 裝有噴射軟管的滅火器,包裝時可拆卸噴射軟管,噴射軟管與滅火器應放置在同一包裝物內。
12.1.3 配有固定架的滅火器,固定架應與滅火器一起包裝。
12.1.4 包裝上應有滅火器的型號、制造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12.2 運輸
滅火器運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擲、暴曬,避免碰撞,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12.3 貯存
滅火器的貯存環境溫度應符合滅火器的使用溫度范圍。滅火器不應貯存于日光暴曬、潮濕及含有腐蝕性物質的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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